天价遗产案判决震撼全网:一场关乎遗嘱、监护与财产自由的终极普法!

2026-02-04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网  作者:诵盈遗产继承律师   浏览:3856

最近深圳这起千万遗产案彻底刷新了我的认知!女子患癌离世,将巨额股权赠与异性友人,3000万留给女儿,分得千万财产的前夫起诉却惨败。法院的判决书,堪称一本遗产继承的“避坑百科全书”。

核心案情时间线

离婚前1个多月:蒋女士立下公证遗嘱,将名下公司股权全部赠与合作15年的友人王先生。

离婚前一天:她再立自书遗嘱,指定王先生为两个女儿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离婚:蒋女士与张先生协议离婚,张先生分得深圳、惠州4套房产及230万补偿,总值超千万。

离世后:张先生发现遗嘱,以“前妻有精神病史立遗嘱时神志不清”、“遗嘱不合常理”为由,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股权并支付女儿抚养费,结果全部诉求被驳回,还承担了7万多元案件受理费。

法院判决揭示的3条法律

1.精神病史 ≠ 遗嘱无效:张先生称前妻患双相情感障碍,但法院指出,仅有病史记录不能证明立遗嘱当时神志不清。公证遗嘱程序合法,自书遗嘱也写明“神志清醒”,因此遗嘱有效。核心是 “当时的状态” ,而非过往病历。

2.情感“希望”≠ 法律义务:遗嘱中“我希望王先生照顾我女儿”这句话是本案焦点。法院明确,这仅是情感寄托和道德期许,并非获得股权必须履行的法律附加条件。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与指定监护是两份独立遗嘱,互不捆绑。

3.个人财产,自由处分:离婚后,蒋女士名下的财产已是个人合法财产,她有权以任何形式处分。张先生作为前夫,在婚姻关系解除且财产已分割后,无法定继承权去干涉。

此案给我们每个人的启示

1遗嘱的关键是“明确”:无论是处分财产还是表达愿望,模糊的语言(如“希望”、“照顾”)无法创设法律义务。如果真想附加条件,必须白纸黑字写明 “只有履行XX义务,才能获得XX遗产” 。

2“必留份”是底线:法律虽然尊重遗嘱自由,但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本案中蒋女士为两个女儿留下3000万,已充分保障其权益,所以遗嘱有效。这解释了为何她可以不給母亲留遗产,但必须安排好女儿。

3监护权指定不能对抗生父:蒋女士虽指定友人作监护人,但法院在另一份判决中同时明确张先生作为生父,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遗嘱指定通常只在父母均无法履行职责时才生效。

这场判决看似“无情”,实则坚决捍卫了每个人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终极权利。财富传承,需要的是清晰的法律安排,而非模糊的情感寄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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