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去世后儿媳拒不腾房,父母起诉维权,诵盈律师助其依法收回养老房

2026-01-04 16:20:11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网  作者:房屋继承纠纷律师  浏览:0

原告:宗瑾玉、吴泰才

原告代理律师:回志新律师

被告:陈蓉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例中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在家庭纠纷中,最容易被忽视的是:并非所有的“情感投入”,都能自然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


当一段婚姻戛然而止,妻子承受失去丈夫的巨大痛苦;而另一边,年迈的父母也在一夜之间失去了唯一的儿子。情感层面,没有赢家。但法律必须回答一个更冷静的问题:房屋,到底该归谁?



01.案情介绍

宗瑾玉与吴泰才是一对相濡多年的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吴兆磊。多年来,这个家庭生活平稳,直到2023年,吴兆磊的人生迎来新的阶段。


2023年12月,吴兆磊与恋爱三年的陈蓉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婚前,吴兆磊一直居住在父母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709号房屋内,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开始时,双方都对未来抱有稳定而长远的期待,然而,这段婚姻仅维持了数月。2024年7月,吴兆磊因病去世,留下年迈的父母和新婚不久的妻子,两个家庭同时承受了难以言说的痛苦。


吴兆磊居住的709号房屋登记在宗瑾玉名下,系宗瑾玉与吴泰才的夫妻共同财产。出于对儿子的疼爱与支持,这套房屋一直由吴兆磊居住。随着吴兆磊与陈蓉的感情逐渐稳定,陈蓉搬入该房屋,与吴兆磊共同生活。陈蓉称:结婚前婆婆宗瑾玉曾将房屋钥匙交予其母亲,并明确表示该房屋将作为二人的婚房使用。基于这一承诺,陈蓉在婚前投入大量时间和个人资金,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与布置。


然而,吴兆磊去世后,矛盾逐渐显现。宗瑾玉与吴泰才认为,房屋产权始终归属于他们夫妻。如今儿子不在,两位老人已步入古稀之年,面临现实的养老问题,该房屋是其晚年生活的重要保障,理应收回自用,同时也是儿子生前最后生活的地方,希望保留作为纪念。基于此,他们多次要求陈蓉腾退房屋。


陈蓉则坚决拒绝。她认为,自己不仅在此与丈夫共同生活过,更在婚前基于长辈的承诺投入了个人财产进行装修。丈夫去世已让她承受巨大精神打击,若再被要求搬离该房屋,无异于“二次伤害”。同时,她反诉要求宗瑾玉、吴泰才赔偿其装修损失10万元,并强调自己名下无其他住房,该房屋是其目前唯一居所。多次协商无果后,宗瑾玉、吴泰才委托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维护自己的权益,律所委派回志新律师代理本案。



02.案件焦点

1.父母将房屋供子女及其配偶居住,是否构成赠与或长期使用权承诺?


2.配偶在婚前基于情感与家庭关系进行装修投入,能否对抗房屋所有权人的返还请求?


3.在婚姻存续时间极短、未形成家庭财产共同积累的情况下,法律应如何平衡情感与产权边界?



03.办案经过

回律师作为宗瑾玉、吴泰才的代理律师,在代理之初即作出明确判断:本案的关键,不在于情感多么令人同情,而在于证据是否足以突破物权边界。


第一阶段:稳固权属基础,明确案件底盘。回志新律师首先围绕涉案房屋的权属展开工作,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家庭财产结构等证据,明确房屋始终登记在宗瑾玉名下,依法属于两位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从未发生产权处分或赠与登记。在权属清晰的前提下,案件的法律边界被牢牢确立。


第二阶段:拆解“承诺”与“投入”的法律效力。针对陈蓉提出的“婚房承诺”和“装修投入”,回志新律师并未情绪化否认,而是从法律构成上逐层拆解:父母允许居住、交付钥匙,属于基于家庭关系的暂时性使用安排,并不等同于赠与;所谓“婚房承诺”,缺乏书面协议或明确、不可撤销的处分意思表示;装修投入系基于婚姻期待的自愿行为,与房屋产权归属不存在直接法律因果关系。

回志新律师在庭审中反复强调:情感信赖不等于法律权利,投入成本也不能当然转化为物权。


第三阶段:回归案件本质,争取清晰裁判。在庭审中,回志新律师始终坚持案件的核心逻辑:在子女去世、婚姻关系自然消灭后,房屋继续由儿媳占有,已缺乏合法依据;而房屋所有权人依法收回房屋用于自身生活,属于正当行使物权。这一清晰、克制且符合法律逻辑的主张,最终得到了法院的全面采信。


04.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第一,陈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涉案709号房屋;第二,驳回陈蓉提出的全部反诉请求。


05.律师解读

本案看似是因情感破裂引发的居住纠纷,实质涉及婚姻关系变化背景下,不动产物权边界的认定问题。


1. 情感性居住安排,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或设权。在家庭关系中,父母将房屋提供给子女及其配偶居住,是极为常见的情感行为。但法律对这一行为的定性始终保持审慎。即便存在交付钥匙、口头承诺“作为婚房使用”等情形,如未就房屋权属或使用权作出明确、不可撤销的法律约定,房屋所有权并不发生变化。


2. 装修投入≠物权取得,信赖利益亦有边界。装修投入本身不能对抗房屋所有权。陈蓉虽主张其基于承诺进行了婚前装修,但该投入属于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生活性支出风险,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不足以限制权利人依法行使返还请求权。


3. 婚姻存续时间与财产形成关系,是裁判的重要考量。婚姻存续时间短、未形成稳定家庭财产关系,也是法院判断居住基础是否继续存在的重要现实因素。随着吴兆磊去世,陈蓉与房屋权利人之间已不再具备稳定、持续的法律关联。

法院支持两位老人的腾退请求,本质上是对不动产物权优先性的确认。物权请求权具有排他性,不能因情感期待而被当然限制,这也是司法必须坚守的基本立场。


06.案件总结

这是一场没有真正“赢家”的案件。陈蓉失去了丈夫,两位老人失去了唯一的儿子。正如判决书所言:“吴兆磊去世于二原告及陈蓉而言,皆是生命难以承受之重,这份悲恸唯有彼此最能共情,愿双方放下芥蒂、彼此包容,公婆怜儿媳之孤,儿媳敬公婆之老,和睦相待、彼此照应,以慰逝者之牵挂。”


法律无法治愈失去,但必须在情感之外,为现实生活划定边界。本案的裁判意义,不在于简单的“谁输谁赢”,而在于它清晰地告诉我们:房屋承载记忆,但产权必须清晰;情感值得尊重,但不能无限扩张。对两位老人而言,收回房屋,不仅是对自身晚年生活的保障,也是一种保留儿子生活痕迹的方式;对社会而言,这个判决为类似家庭纠纷提供了清晰预期:在缺乏明确处分意思的情况下,法律不会因情感投入而动摇物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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