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全文

2023-12-01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网  作者:房产继承律师  浏览:
 现实生活中,由于继承过户的费用较少,许多父母通过这样的方式将房产过户给自己的孩子。那房产继承该如何办理?房产继承的手续是怎样?房产继承有哪些费用呢?


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全文

  现实生活中,由于继承过户的费用较少,许多父母通过这样的方式将房产过户给自己的孩子。那房产继承该如何办理?房产继承的手续是怎样?房产继承有哪些费用呢?这些问题其实都在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中,让我们往下来看看吧。

  一.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全文

  我国并没有一部单独规定房屋遗产继承法,房产继承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留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以下是《民法典》房屋遗产继承相关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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