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的利与弊

2021-10-28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网  作者:自书遗嘱律师  浏览: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那么自书遗嘱的利与弊是什么呢?
自书遗嘱的利与弊
自书遗嘱的利与弊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那么自书遗嘱的利与弊是什么呢?

二、自书遗嘱的风险与弊端
 
自书遗嘱的制定由遗嘱人自行完成,一般没有见证人在场,也不保留立遗嘱时相关情况的证据。因此,自书遗嘱的效力薄弱,容易导致遗嘱人的意愿无法实现。针对自书遗嘱的风险与弊端作如下提示:
 
1、遗嘱是否为亲笔书写
 
“亲笔书写”是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说,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否则无效。然而,遗嘱起作用时遗嘱人已经不在,不可能让遗嘱人亲自说明情况,也不可能让遗嘱人书写笔迹样本用于鉴定,导致是不是“亲笔书写”成为继承中的争议焦点,也成为自书遗嘱这种私密遗嘱形式的显著弊端。司法实践中,其他继承人主张自书遗嘱系伪造或被篡改的情况屡见不鲜。
 
2、遗嘱内容是否规范
 
遗嘱内容不规范是导致遗嘱无法执行的原因之一。规范的遗嘱应当将房屋、机动车等高价值的财产单独列明。只写“全部财产由某某继承”的表述方式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
 
3、遗嘱人是否有权处置全部财产
 
众所周知,我国采用夫妻财产法定共有制,夫或妻一方立遗嘱是不能为全部财产指定继承人的,同时,《继承法》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这就导致夫或妻一方先去世时,在世一方所立遗嘱的效力存在很大争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此仍无定论,需要在遗嘱中进行规范。
 
4、遗嘱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年满十八周岁,精神健康的人。从实际案例来看,遗嘱人多为老年人,思维能力和身体机能已经下降,如果其他继承人能够证明遗嘱人曾患疾病(比如中风),对精神健康有影响,那么遗嘱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遗嘱的利与弊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6、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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