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继承法2021最新版本?

2021-06-16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网  作者:继承法规律师  浏览:
最新继承法2021最新版本? 2021年对于继承法还是有一些新的变化和规定的,想了解清楚最新继承法2021最新版本,就看看下面的内容,看完之后您会对继承法有个大概的印象。下面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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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对于继承法还是有一些新的变化和规定的,想了解清楚最新继承法2021最新版本,就看看下面的内容,看完之后您会对继承法有个大概的印象。下面就是最新继承法2021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继承。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书籍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提供全部生产资料;
(6)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当获得的个人收益,按照本法继承。个人承包,依法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处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从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以上的,不得提起诉讼。

第2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男女继承权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以下顺序继承:
顺序一:配偶、子女、父母。
次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位继承人继承,第二位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位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位继承人继承。
本法提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育子女和继子女。
这种方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比被继承人先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平等。

对于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对于被继承人履行主要抚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多分。
具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的,不分或少分。
如果继承人同意,也可能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劳动力不足、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可分配给其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相理解、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方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如果谈判失败,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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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遗嘱继承与遗赠。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根据本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为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几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处理。
自写遗嘱由遗嘱人亲笔写,并签字,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由两名以上证人在场作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证人和遗嘱人签字。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证人在场作证。
遗嘱者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由两名以上证人作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者可以书面或录音立遗嘱的,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者和限制行为能力者;
㈡继承人、受遗赠人;
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向没有劳动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立的遗嘱。
如果有几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以最终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者或限制行为能力者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到威胁和欺骗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如果遗嘱被篡改,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遗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立即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如果继承人中没有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被继承人死亡而无法通知,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有遗产者,应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夺。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达的,视为接受继承。受赠人应在知道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赠的表示。过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外,如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配给配偶,其余分配给继承人。遗产是家庭共有财产的,遗产分割时,必须先分开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应当依法继承: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遗赠人放弃遗赠的;
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㈢遗嘱未处分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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