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2021-06-16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网  作者:继承法规律师  浏览:
最新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众所周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中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标准,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
最新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众所周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中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标准,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继承法司法解释本等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面就来介绍最新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关于总则部分。

1.继承始于被继承人的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者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者死亡日为继承开始时间。

2.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的优先顺序,则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者各有继承人,如果几个死者的一代不同,则推定长者先死亡;几个死者的一代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以履行目标为财产的债权。

4.承包人死亡时未取得承包收益的,死者生前投入承包的资金和支付的劳动及其附加价值和利息,由承包人或继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扣、补偿,其价格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同时立遗嘱的,继承开始后,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的,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的,按协议处理的,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依照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不满6岁的儿童和精神病患者可以被视为无行为能力的人。6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被视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和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和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当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9.在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是否失去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判决是否失去继承权。

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时间、手段、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确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无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都可以确认失去继承权。

11.如果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应确认其失去继承权。

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7条第1项或第2项列出的行为,被继承人用遗嘱指定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按照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处理。

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果以后确实有悔改行为,并且在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之前表示宽恕,可以不确定其失去继承权。

14.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犯了没有劳动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造成生活困难,则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15.在诉讼时效期诉讼时效期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主张继承权,人民法院可以暂停诉讼时效。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两年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实可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期间按照暂停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

18.从继承开始的第18年到第20年,继承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在继承开始的第20年以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提起诉讼。

第二,关于法定继承部分。

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进行了更多的赡养,除了可以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按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配适当的遗产。

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有继承权。

21.继子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继承生父母遗产。继父母继承子女遗产的,不影响继承子女遗产。

22.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育子女之间的关系,可以互相依次继承。

23.养育子女和生育子女之间,养育子女和养育子女之间,系养育兄弟姐妹,可以互相依次继承。被收养人与其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建立而消除,不能成为二级继承人。

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是由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关系引起的。如果没有抚养关系,就不能成为二级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继承遗产的,不影响继承兄弟姐妹的遗产。

25.被继承人的孙子、孙子、孙子、孙子均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代数限制。

26.被继承人的养育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承子女的生育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育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养育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承子女的养育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7.代位继承人劳动力不足,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分配遗产。

28.继承人失去继承权的,其后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力,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履行更多的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分配给遗产。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公公、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按照《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为第一继承人,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

30.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务等方面给予主要支持的,应当认定其履行主要支持义务或者主要支持义务。

31.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分配给合适的遗产的人。分配给他们的遗产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大于或少于继承人。

32.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分配给合适的遗产的人,在依法侵犯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情况下,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分割遗产的情况下,如果知道没有提出请求的话,一般不会受理,如果不知道没有提出请求的话,2年以内起诉的话,必须受理。

33.继承人有赡养能力和条件,愿意履行赡养义务,但由于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被继承人明确表示不要求赡养,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影响其继承份额。

34.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继承人不履行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减少或减少。

第三,关于遗嘱继承部分。

35.继承法实施前制定的,形式上稍有不足的遗嘱,如内容合法,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可认定遗嘱有效。

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作伙伴也应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得作为遗嘱的证人。

37.遗嘱人没有保留没有劳动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处理遗产时,应为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其余部分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力,没有生活来源,应根据遗嘱生效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8.遗嘱人用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遗嘱的这一部分应当认定无效。

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相反,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消失,部分消失,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被取消,部分被取消。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实是对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且无反证的,可按自书遗嘱处理。

41.遗嘱者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者立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者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失去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终公证遗嘱为准;无公证遗嘱的,以最终遗嘱为准。

43.附有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果义务可以履行,而继承人、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有义务的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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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遗产的处理部分。

44.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不能通知,则应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其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45.未保留胎儿遗产份额的,应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中扣除。

保留给胎儿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死亡,由被继承人继承。

46.如果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而无法履行法定义务,则放弃继承权无效。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他继承人。口头上说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要认定有效。

48.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口头表示放弃继承的,应当做好记录,由放弃继承人签字。

49.继承人放弃继承意味着继承开始后,必须在遗产分割前进行。遗产分割后,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诉讼中,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悔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不承认放弃继承后悔的。

51.放弃继承的有效性,可以追溯到继承的开始。

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并在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权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

53.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在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其继承人。

54.国家或集体组织提供生活费用的烈士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应允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55.当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施五保户时,如果双方有赡养协议,则按协议处理;如果没有赡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则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扣除五保户费用。

56.抚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抚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遗赠权,其支付的抚养费一般不予补偿的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协议解除的,应当偿还抚养人或集体组织支付的抚养费。

57.遗产因无人继承而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分配给遗产的人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适当分配给遗产。

58.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的财产时,应当根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考虑各继承人的利益。

59.人民法院发现故意隐瞒、侵占或争夺遗产的继承人,可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60.继承诉讼开始后,如果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愿意放弃实体权利的,则应加为共同原告;如果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则不再加为当事人。

61.继承人中有劳动力不足、无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也应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按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偿还债务。

62.遗产被分割而未偿还债务的,有法定继承、遗书继承和遗书的,首先法定继承人用收入遗书偿还债务的不足偿还时,剩馀债务由遗书继承人和遗书继承人按比例偿还收入遗书的只有遗书继承和遗书的,遗书继承人和遗书继承人按比例偿还收入遗书。

第五,关于附则部分。

63.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于被继承人居住地的法律,即被继承人生命最后居住地国家的法律。

64.继承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已审理的继承案件,继承法实施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适用审理时的相关政策、法律。

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受理、生效时尚未审理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但是,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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