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遗产继承法全文?

2021-06-16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网  作者:继承法规律师  浏览:
最新遗产继承法全文? 继承法的普及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公民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继承权,最新遗产继承法全文,可以看下面的内容。

遗产继承
最新遗产继承法全文?
最新遗产继承法全文?
   继承法的普及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公民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继承权,最新遗产继承法全文,可以看下面的内容。

遗产继承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继承编调整范围》本编调整了继承引起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和死亡继决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有其他继承人,世代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的世代相同,推定同时死亡,互不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合法的,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根据法定继承处理有遗嘱的,根据遗嘱继承或遗赠处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根据协议处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赠人应在知道受赠后60天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赠的表示;过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瞒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强迫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实有悔改行为。如果继承人原谅或事后在遗嘱中列为继承人,继承人不会失去继承权。
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失受赠权。

第2章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以下顺序继承:
第一步:配偶、子女、父母;
㈡次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位继承人继承,第二位继承人不继承的第一位继承人不继承的,由第二位继承人继承。
这篇文章称之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育子女和继子女。
这篇文章叫做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
这篇文章叫做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比被继承人先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比被继承人先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孩子继承。
代理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理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媳妇、丧偶儿子继承权】丧偶媳妇对妻子、丧偶儿子对继父母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位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原则】同一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平等。

对于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对于被继承人履行主要抚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多分。
具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的,不分或少分。
如果继承人同意,也可能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者对继承人以外的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合适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相理解、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方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如果谈判失败,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新遗产继承法全文?
最新遗产继承法全文?
第3章遗嘱继承与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根据本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几人继承个人财产。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向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赠送个人财产。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写,签字,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证人在场作证,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证人签字,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印刷遗嘱】印刷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作证。遗嘱者和证人必须在遗嘱的每页签字,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像遗嘱】以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证人在场作证。遗嘱者和证人必须在录像中记录姓名和肖像、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者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由两名以上证人作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者可以以书面或录像的形式立遗嘱的,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和其他无证人;
㈡继承人、受遗赠人;
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遗嘱应当为没有劳动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遗嘱的效力。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撤回遗嘱内容。
如果有几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以最终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的实质要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制定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被欺诈和胁迫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如果遗嘱被篡改,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义务的,继承人或者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遗产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者的选择】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者没有作为遗产管理者的遗嘱执行者的,继承人必须立即选择遗产管理者的继承人没有选择的,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者的继承人和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和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者。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
㈡向继承人报告遗产状况;
㈢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损坏、丢失;
㈣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根据遗嘱或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遗产管理相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更多内容咨询联系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上一篇: 2021农村房屋继承法新法规定?

下一篇: 最新遗产继承法问题?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联系方式

电话:400-6666-254

邮箱:info@bjsuewin.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3401

免费咨询:400-6666-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