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案例分析

2021-06-30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网  作者:遗嘱继承律师  浏览:
遗嘱继承案例分析
遗嘱继承的相关案例很多,下面的内容会给您带来遗嘱继承案例分析,让您更加的熟悉遗嘱继承案件,对您是有帮助的。

第一:相关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案例分析
遗嘱继承案例分析
 
           遗嘱继承的相关案例很多,下面的内容会给您带来遗嘱继承案例分析,让您更加的熟悉遗嘱继承案件,对您是有帮助的。

           第一:相关遗嘱继承案例:

           郭某曾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遗产3所房屋及20,000元存款继承给长子郭甲。但是在弥留之际,郭某看到甲似乎在窃笑,恨不得自己快死,便宣布将其全部遗产继承给次子郭乙。那时候在场的人有护士小王,郭甲,郭乙和郭某的女儿郭丙。郭丙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无业在家。郭某非常讨厌郭丙,所以没有考虑给她遗嘱。

           第二:相关案情分析:

           (1)本案有两份遗嘱,一份是口头的,一份是书面的,但只有书面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在弥留之际,郭某的口头遗嘱须符合法定条件之一,即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作证。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40条的规定,以下人员不得成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者、限制行为能力者;2.继承人遗赠人3.与继承人、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郭甲、郭乙和郭某的女儿郭丙都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只有护士小王才能成为遗嘱证人。但是这还不够,不符合有两名以上证人在场见证的法律规定,因此这份口头遗嘱是无效的。以书面遗嘱为准。

          (2)遗嘱部分有效。

          按照《民法典》第1141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没有劳动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项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遗嘱取消没有劳动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是无效的。处理遗产时,应为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其余部分应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

           第三:相关法律解析

          (1)书面遗嘱有效,但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不符合两名或两名以上证人在场见证的条件,根据《民法典》,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一个护士小王符合证人的条件,而另一个不能是见证人。

          (2)由于书面遗嘱没有给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郭丙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因为郭丙是一个缺乏劳动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所以应该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书面遗嘱只能部分有效。 更多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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