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力证代书遗嘱无效,助姐妹二人争取遗产

2024-11-20 11:41:43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网  作者:房屋继承纠纷律师  浏览:0

  生活中,有些老人往往因为没有书写能力,自己或家人会找到亲朋好友帮忙写遗嘱,但这样的遗嘱虽然白纸黑字写清楚了财产怎么分割,却往往到了法庭很难被采信,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近期,由杨志峥律师办理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一审获判,成功推翻了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代书遗嘱,帮姐妹俩争取到了房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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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北京的周老太太有四个孩子,分别是翟大姐、翟二哥、翟三姐和翟四哥。她在西城区有一间90多平的楼房,这套房子是她和已经去世的老伴儿共同购买。

  翟先生早年去世,把老房子留给了她,前些年赶上老房拆迁,给了一笔补偿费,换了一套安置房,直到周老太太2021年去世,安置房尚未竣工交付。

  周老太太去世后,翟二哥把兄弟姐妹召集到一起,拿出了一份遗嘱,声称母亲已经把房子留给他了,要继承房屋,姐妹和弟弟自然是不能同意的。

  双方争执不下,翟二哥开始指责翟大姐和翟三姐,并称姐妹两人在经济条件相对更好的情况下,对母亲不管不问,都是他和翟四哥一直在照顾父母。

  姐妹俩不能接受翟二哥的这种说辞,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母亲留下的房屋,多次沟通无果后,她们找到了杨志峥主任律师,希望可以帮她们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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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焦点

  杨律师就此案件与姐妹俩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将案情焦点锁定在翟二哥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其主张以及遗嘱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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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经过

  杨律师代理此案后,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通过梳理证据、深入调查后发现:周老太太生前本就识字不多,所以遗嘱上周老太太的签名为他人代笔,且该份遗嘱的见证人也存在问题。

  杨律师对案涉人员的关系进行了梳理,对见证人与翟二哥及其母亲的关系进行了利害判断,最终确定了办案策略。

  在庭审中杨律师认为,首先,案涉遗嘱的形式为代书遗嘱,代书人是翟二哥的妻子,见证人是翟四哥,上述人员均与遗嘱受益人存在利害关系,因此该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其次,该遗嘱无法确认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只有周老太太的印鉴章和手印,手印无法确认是周老太太本人。根据历史档案资料显示,所有与周老太太有关的文件资料都是周老太太的签字,未出现过印鉴章,不合情理。

  最后,周老太太因为识字不多,除了会写自己的名字外不认识其他字,无法确定遗嘱上的内容。翟二哥和见证人均未提供相关录音录像,证明见证人已朗读遗嘱内容并得到立遗嘱人确认的情况下所订立。所以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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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结果

  在庭审中,杨律师通过严密的举证、精准的质证、逻辑清晰的代理意见,最终法官采纳了杨律师的意见,认定案涉代书遗嘱无效。

  法庭裁定老人安置房及其他遗产按法定继承,由四家均分,而非由翟二哥一人独占。这一判决不仅还原了事实真相,也保障了各方应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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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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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读

  本案中,代书遗嘱并非由立遗嘱人本人签字,从严格的法律文本角度来看,形式上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求。

  因此,我们需要从遗嘱“是否表达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和遗嘱见证中“利害关系人”这两个角度深入探讨。

  从法理上讲,遗嘱作为一种死因行为,只有在立遗嘱人去世后才发生效力。由于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为书写,立遗嘱人必须通过他人之手来表达自己的意愿,这种表达的自由度相对有所降低。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代书遗嘱的合法形式是严格审查的重点。

  在订立代书遗嘱时,必须注意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书写以及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

  首先,时间上应保持同步,即遗嘱人表述、代书人书写及见证人见证应当同时或近乎同时进行;其次,空间上必须保持一致,即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需在同一场所完成订立行为,并共同在遗嘱上签字确认,注明订立日期。

  本案中,代书人、见证人和继承人属于近亲属关系,这种亲密关系必然导致与待处分财产存在利益上的关系,进而影响到代书人或见证人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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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总结

  我们承办了大量的继承案件,也接触了形形色色的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等等。

  从接触的代书遗嘱看,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定形式的瑕疵,我们也因此查阅了大量的判例,对于不同的瑕疵情况下,法院如何去认定遗嘱的效力问题。

  在此也想衷心提醒各位,为规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影响遗嘱的客观真实性,引发针对遗嘱效力的诉争,建议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最好到专业机构或者请专业人员指导订立,才能确保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本案委托之初,翟家姐妹俩对遗产分割并未抱太大希望,仅不认同其兄长拒不沟通的做法而诉讼。

  最终,案件结果完全超出当事人预期,虽目前判决尚未生效,但姐妹二人对杨律师扎实的专业功底,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非常满意,多次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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