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为证明尽主要赡养义务,杨律师整理600页证据助其保住房产!

2024-11-13 09:51:18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网  作者:房屋继承纠纷律师  浏览:0

  自古以来,婆媳关系被称为“玄学”般的存在,既说不明,又难以捉摸。

  而在一些父母眼中,儿媳和女婿永远是个“外人”,没有资格分得家里的财产,这种观念尤为普遍。

  丧偶的儿媳真的只是“外人”吗?这个疑问在李女士的案例中得到了令人深思的呈现。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儿呢?

  01

  案情介绍:

  赵爷爷和张奶奶系夫妻关系,育有三个子女:赵大姐,赵二哥和赵三哥。

  赵大姐在刚出生时就被过继给舅舅一家抚养,但舅舅一家从未隐瞒她的身世。成年后,赵大姐始终与生父母保持联系,亲情从未间断。

  赵二哥结婚后搬到了东城,组建了自己的家庭,与父母分开居住。相比之下,小儿子赵三哥作为家中最小的孩子,一直留在父母身边,与父母共同生活,陪伴他们左右。

  赵三哥和李女士结婚后,家庭一直幸福美满,两人共同育有一子——赵小弟。日子虽不算富裕,却充满了温馨。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打破了他们平静的生活。

  2010年,赵三哥因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去世,留下悲痛的李女士和刚刚成年的赵小弟。当时,赵小弟正处在高三最关键的备考阶段,而赵爷爷听闻噩耗后血压急剧飙升,也被紧急送进了医院。

  李女士的心被撕扯得支离破碎。面对丈夫的突然离世,她一面强忍悲痛处理后事,一面还要兼顾儿子繁重的学业,更不忍心让这件事过多影响孩子的高考备战。

  同时,家里还有年迈的公婆需要她的照顾——尤其是婆婆,她失去了和她共同生活多年的儿子,老伴也住进医院,李女士不愿让老人独自承受痛苦。面对这样的状况,李女士没有选择逃避,而是挑起了生活的重担,承担起照顾这个家庭的责任。

  2015年,赵爷爷去世,2018年张奶奶的记忆力逐步退化,2019年,张奶奶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1年张奶奶去世。

  处理完老人的身后事,李女士与赵二哥一家便开始了无休止的遗产纷争。各方多次开展电话会议协商处理父母遗产事宜,老家亲戚也曾参与调解,但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就在争执不下的时候,他们同时也收到了赵大姐的传票。原来赵大姐也认为自己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也理应参与遗产分割,三方为此各执一词,多次商讨都未出结果。

  无奈下,李女士找到了杨律师寻求帮助。李女士告诉杨律师,自己一直与老人共同居住,尤其是母亲张奶奶与自己一家共同居住生活达13年之久,直至90岁高龄去世。张奶奶深知李女士的付出与艰辛,多次向其他子女、邻居表示自己去世后101号房屋归赵小弟所有。

  李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得101号房屋70%份额,并取得该房屋产权,自己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

  02

  案件焦点:

  杨律师接手案件后,判断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

  李女士作为丧偶儿媳,与公婆共同生活多年并尽心照料,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从而获得继承遗产的权利。

  本案不仅是单纯的继承纠纷,还涉及多重法律点,包括丧偶儿媳是否可以被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被收养的女儿是否具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资格,以及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等。这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无疑为案件审理增添了不小的挑战。

  03

  办案经过:

  为了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杨律师对历年来的赡养案件进行了详尽检索,逐一分析了相关判例,并结合本案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同时,他指导李女士广泛收集相关证据,并协助她对各类证据进行整理归纳。

  在此基础上,杨律师迅速制定了诉讼策略。在开庭当天,经当事人申请,多达10位邻居(包括张某、王某、申某等)出庭作证,邻居们表示,自己这些年看到李女士从未外出,放弃了很多再就业和休闲游乐的时间,全身心投入在照顾公婆身上,证实李女士这些年在赡养公婆方面的主要付出。

  杨律师提交了600多页证据材料,包括购物订单、生活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各类缴费单据、护理和医疗费单据等,体现了李女士多年来对老人的细心照料。

  基于此,杨律师认为,通过庭审陈述和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李女士与公婆长期共同生活长达13年,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04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杨律师的代理意见,对案涉101号房产及遗产进行了分割,李女士及其儿子获得了房产份额的三分之二,并判决房屋归李女士儿子所有。给赵大姐和赵二哥剩下房屋三分之一的折价款。

  05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06

  律师解读

  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是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故在一般情况下,无论其是否丧偶,对公婆或岳父母均无遗产继承权。

  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在经济上对公婆或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

  二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的两个条件,才认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本案中的李女士自结婚后便与丈夫、公婆生活在一起,李女士作为配偶,亦是家庭成员。在丈夫去世前她协助丈夫赡养公婆,丈夫去世后她更是独自一人,承担起照顾公婆、养育子女的重担,实际上已经履行了作为子女应当履行的赡养义务,使得公婆生活上得到了照顾、精神上得到了宽慰,家庭氛围和谐、融洽。

  《民法典》赋予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以法定继承人的地位,不仅保护了老人的利益,又使对老人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得到了应得的一份遗产。既顺乎人情,又符合法理。

  07

  案件总结

  家和万事兴,母慈子方孝。

  温暖从来不被局限在血缘关系之中,就像丧偶的李女士对公婆的关爱和照顾。儿媳对公婆并无赡养的法定义务,但实际尽了赡养义务的,其继承权也依法受保护。

  这样也可以鼓励更多的人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使老人能够安度幸福的晚年,既立足于中国老龄化的基本国情,又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将情理与法理融合,真正地体现了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

  赡养老人需要以法律为准绳,以道德为引导,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家庭关系。也应当关注家庭成员的需求和感受,让家庭成为每个人温暖的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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