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力证遗嘱无效,助当事人获三分之一房产份额

2024-10-23 09:54:30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网  作者:房屋继承纠纷律师  浏览:0

  在很多遗嘱继承案件中,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缺一不可。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新增了打印遗嘱形式,体现了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实践中,认定打印遗嘱法律效力时,在遗嘱落款日期不完整的情况下,法官会结合现场视频、见证人出庭作证等补强证据,综合判断证据力,最终结合多方条件来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

  近期,在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杨志峥律师就遗嘱的形式、内容等方面充分发表了法律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杨律师的观点,对于案涉遗嘱效力不予认可,最终本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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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刘先生与赵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二女一子,即刘大姐、刘二姐和刘小弟。夫妻俩生前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村有一套宅基地,他们一直跟随儿子刘小弟生活。刘先生因病于1992年去世,未留下遗嘱。

  儿子刘小弟2009年结婚后,和妻子一直居住在老宅,未改善居住环境,随着刘小弟的儿子小小刘的出生,刘小弟在取得刘大姐、刘二姐同意的情况下,将原有的房屋重新翻修后,共计十五间。

  赵女士于2023年去世,生前其为刘大姐和刘二姐留有打印遗嘱一份。两位姐姐一致认为,按照遗嘱继承的话,母亲生前的房子和弟弟无关。

  刘小弟看到后对此产生质疑:

  “这是父母的房子,每个子女都应该有份儿,更何况我一直和母亲居住在一起,也对母亲尽了赡养义务,为何没有我的继承权?”

  结果没过多久,刘小弟收到了法院开庭的通知书。刘小弟得知自己被两个姐姐告上法庭后,立即找到了杨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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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焦点:

  杨律师代理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后,针对案件的法律要点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

  在与团队研讨下初步判断认为,该案件的核心争议点集中在赵女士于2019年6月订立的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

  具体而言,该遗嘱的效力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和确认:

  1)形式要件的审查:根据《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属于法律认可的一种遗嘱形式,但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

  2)实质要件的审查:除了形式要件外,遗嘱的实质内容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例如,遗嘱应当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行为能力应当完整,即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证据的收集和分析:为了进一步论证该遗嘱的效力,杨律师还需要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遗嘱订立时的见证人证词、赵女士的精神健康记录,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遗嘱效力的旁证资料。

  针对该份遗嘱效力,杨律师经过对遗嘱原件、复印件的审查,再通过对现场视频的表述展开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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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经过:

  通过分析刘大姐和刘二姐所提交的证据,杨律师发现如下问题:

  其一,原告提交的赵女士的遗嘱,在订立当日遗嘱原件由刘大姐代为保管,手中仅留有复印件,而且该遗嘱作为自书遗嘱的话,并非本人亲自书写;但作为代书或者打印遗嘱来看,缺乏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无论作为何种形式的遗嘱,都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其二,在录像中,对于遗嘱的制作过程并没有体现,落款处只有赵女士的签名。而且,通过录像可以看出,刘大姐与刘二姐都在立遗嘱的现场,该视频系由其二人一手录制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三,视频只能反映刘大姐与刘二姐在场,没有见证人,通过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见证人在场,也无法证明见证人说遗嘱系由其打印。

  最终,杨律师认为该份遗嘱缺乏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进行打印的可能性,遗嘱不具备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属于无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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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杨律师的观点,对两个姐姐手持的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可。同时考虑到姐弟三人对母亲都尽到了赡养的义务。

  同时杨律师还通过情感层面的影响促成了姐姐们的态度转变。尤其是在出示的一段视频证据中,展现了赵女士的弟弟在母亲临终前所表现出的尽心尽力。

  在这段视频里,弟弟细心照料母亲,在母亲病重时亲自操办了各种事宜,从饮食到医疗安排,事无巨细,表现出了极大的耐心和关怀。

  杨律师敏锐地抓住了这一情感变化的时机,主动与两位姐姐进行了调解沟通。他指出,法律的公正与亲情的维系同样重要,在遗产分割问题上,不应仅依赖法律条文,更应该考虑到家人之间的情感纽带和相互理解。

  经过一番耐心的调解,姐姐们最终放弃了对遗嘱的争执,表示愿意与弟弟和解,公平分配母亲的遗产。

  最终法院调解诉争房屋由刘大姐、刘二姐和刘小弟共同继承,每人分得房屋5间,各占房屋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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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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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读

  《民法典》继承编规定遗嘱的六种类型,其中包括打印遗嘱。

  但是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我国继承法规定下,打印遗嘱并非法定遗嘱形式。本案法官结合继承法、民法典继承编及其司法解释,对本案遗嘱的形式作出了正确的认定。

  相对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而言,打印遗嘱确实可以省点时间,少点麻烦。但是根据我们多年的诉讼经验与实践情况,立遗嘱时省的事情,在遗嘱效力认定时必将花更多的时间和成本来修复。

  不过要注意的是,打印遗嘱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程序,如签名、见证等步骤不可少,否则同样可能会无效。

  立遗嘱人还是应当谨慎处理每一个步骤,确保遗嘱合法有效。与其事后产生纠纷,不如在事前花足工夫,避免未来的麻烦与纷争。

  07

  案件总结

  这一结果不仅让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也使得家庭关系得以修复。

  在杨律师的推动下,姐弟三人达成了一致,决定将母亲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配,同时也彼此表达了对对方的理解和包容。

  法院的调解让这个家庭避免了进一步的分裂,也为遗产继承案件中的情感调解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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