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房产到赡养纠纷,杨大娘两次求助诵盈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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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吴大爷与杨大娘,一对共度风雨的夫妻,育有一子一女——小朝和小静。随着岁月的流逝,吴大爷于1999年离世,留下杨大娘与子女相依为命。小朝结婚后,选择与母亲杨大娘共同生活。然而在2018年,家中房屋面临拆迁,为了妥善安排拆迁后的生活与财产分配,家庭成员共同签署了《协议书》。该协议明确了小静应得的财产份额,剩下的拆迁款归小朝支配,并规定了小朝需每月支付母亲500元赡养费,并全权负责杨大娘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原本这份协议能成为家庭和谐的基石,但未曾想,几年后,母子之间却因赡养问题闹上了法庭。
杨大娘控诉小朝未能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指责其在支付赡养费用上显得吝啬且不及时。而小朝则坚称自己已尽力而为,为母亲预留了足够的经济支持,包括50万元备用金及一居室住房(对外出租每月3000),并指出母亲每月领取的养老金足以支撑基本生活,因此主张减少或暂时无需给赡养费用。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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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1、赡养义务的履行标准:小朝是否充分履行了《协议书》中规定的赡养义务?特别是在支付赡养费用和医疗费用上,是否存在不当行为?
2、经济能力与赡养责任的匹配:母亲是有一定的收入及基础资金,这是否可以确定的是小朝就可以不用付出金钱给母亲呢?
3、法律与亲情的平衡:在法律框架下,如何平衡成年子女的赡养责任与母亲的实际需求?如何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兼顾家庭内部的情感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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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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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赡养费支付标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成年子女对于年迈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杨大娘已经年迈(60周岁之后),需要成年子女的经济支持。小朝作为杨大娘的儿子,有义务支付赡养费,并按《协议书》中的规定履行。
财产分配与赡养义务
小朝提出已经为母亲预留了50万元以及每月3000元的租金收入和村里给予的补贴,并认为这些钱足以覆盖杨大娘的生活开支。然而,如果杨大娘的实际生活成本超出预期,小朝仍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支付额外的生活费、医疗费。母亲金钱的多少与小超应给予母亲费用的多少没有关系,小超都应按时按规定的金额给予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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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总结:
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共识。小朝同意支付杨大娘自2012年11月至2024年5月的赡养费及医疗费用,并承诺今后每月继续支付500元赡养费(不包括医疗费)。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与公正,也彰显了亲情的温暖与包容。
家庭赡养纠纷虽然复杂且充满挑战,但只要我们坚持法律原则、尊重亲情伦理、注重沟通协商,就一定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让我们携手共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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