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放弃能否为撤销制度之标的

2021-02-01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网  作者:遗产继承案例律师  浏览:
案情
2002年10月,赵某向周某借款3万元做生意,由于没有看准市场行情,亏损严重,在设法归还了周某2万元借款后,余款再也无力偿还。今年5月,赵父病故,留下遗产8万元。赵某放弃继承权,将
案情
2002年10月,赵某向周某借款3万元做生意,由于没有看准市场行情,亏损严重,在设法归还了周某2万元借款后,余款再也无力偿还。今年5月,赵父病故,留下遗产8万元。赵某放弃继承权,将其父遗产全部归其母所有。周某得知此事后,找到赵某要求其从遗产中拿出1万元还债,余款再归其母所有。

争议焦点
赵某坚决不同意。据此,原告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赵某放弃继承权行为无效,并依法判令其归还欠款。被告赵某则辩称:认为要不要遗产是自已的权利,也是自己的家务事,任何人无权干涉,并且自己放弃继承也是为表示孝心,算得上是在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法律也会支持自己的。

结果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审理认为,被告赵某在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偿付有关债务侵害债权人原告周某的合法债权,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实属无效。据此,于近日判决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周某1万元借款。原告表示满意,被告也表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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