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大阻扰三兄妹分割安置房,诵盈律师力证代书遗嘱有效赢得诉讼!

2025-04-16 13:02:48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网  作者:房屋继承纠纷律师  浏览:0

  原告:陈吉庆(老二)、陈吉兴(老四)、王大力(老三陈吉花丈夫)、王小悦(陈吉花女儿)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回志新律师

  被告:陈吉祥(老大)

  案例中所有当事人的名字均为化名

  ——我们年纪大了,想把后事安排好,不希望你们因财产争执。

  ——爸,妈,您放心,咱兄弟姐妹一个不少,肯定和和气气。

  但当真到了那个“百年之后”的时刻,曾经说好不争不抢的子女们,却站在了法院门口……

  这是北京一个普通家庭的真实故事,也是一场关于法律、遗嘱与人性的深刻较量。

  01案情介绍

  “大哥,爸妈的遗嘱里都写清楚了,104号房的拆迁利益由你一个人继承,我们三个一起继承105号房。你已经分到了一套三居室和一套一居室,现在还想来分105号房,你这算什么好汉?”

  2022年,陈家三兄妹再次请求大哥协助办理安置房屋的过户手续时,面对他一再推脱的态度,老二陈吉庆忍不住说出了这番话。

  矛盾的起点,源于陈家父母所立的一份遗嘱。陈先生与林女士育有四个子女:长子陈吉祥、次子陈吉庆、三女儿陈吉花和小儿子陈吉兴。老两口在北京拥有三处房产:西城区的6号四合院,以及通州的两处宅基地,分别为104号和105号。

  2017年,通州的两处宅基地陆续启动拆迁,105号房获得三套安置房,104号房则补偿了一套三居室和一套一居室。加上祖传的西城6号四合院,陈家名下的总资产价值早已超过千万元。

  为防止日后子女因财产问题发生争执,二老于2018年3月7日立下了一份代书遗嘱,对房产分配作出明确安排:

  西城6号四合院由三个儿子按照现有居住和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105号房拆迁获得的三套安置房分别归陈吉庆、陈吉兴和女儿陈吉花所有;

  104号房拆迁所得的一套三居室和一套一居室,归长子陈吉祥所有。

  2018年3月10日,二老又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与前一份基本一致,只是补充说明:「长子陈吉祥在主动放弃105号房拆迁利益之后,二老才同意以买卖名义,将104号房的安置房产权转给他」。

  父母的本意,是希望通过这两份遗嘱实现“各得其所”,避免将来因房产引发纷争。然而,承诺易许履行难。父母相继去世后,虽然安置房已经实际交付使用,但因产权登记尚未完成,仍需子女之间互相配合办理。

  面对现实利益,长子陈吉祥迟迟不肯配合,致使105号房的三套安置房始终无法过户至其他三名继承人名下。

  2023年,老三陈吉花去世。眼见事态拖延无果,老二陈吉庆和老四陈吉兴决定不再等待,携陈吉花的两位继承人——其夫王大力与其女王小悦,一同前往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决定联名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他们对相应房产的继承权,并依遗嘱分配各自的房屋所有权,回志新律师代理了此案。

  02案件焦点

  1. 遗嘱是否为合法有效的遗嘱?

  2. 拆迁的安置房是否可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03办案经过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回志新律师遇到了两个难题。第一,需要破解遗嘱形式的争议;第二,房屋虽然交房但无房产证,存在法院不予分割安置房的风险,需要一一破除。

  第一步:破解遗嘱形式争议

  陈吉祥坚持遗嘱无效,理由是遗嘱是“自书遗嘱”但无当事人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母亲林女士不会签字也未亲笔签名。

  回志新律师找到了当时代书遗嘱的两位见证人刘元宏、张文斌和代书人王凯。他们分别回忆了当初在西城6号四合院为老人代书遗嘱的过程和细节,均无差异。而且还有当时的图片为证。代书遗嘱完全符合《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需两名见证人+代书人”的规定。

  针对被告对“林女士不识字”的质疑,我们援引了最高法判例:“遗嘱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签名的,捺印与签名具同等效力。”

  庭审时,回志新律师向法官出示了陈先生、林女士的遗嘱内容,详细载明了各项房产的分配内容。该遗嘱属于代书遗嘱,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属于合法有效。

  第二步:安置房继承权确认

  回律师认为,拆迁安置的三套房屋系105号房拆迁安置,即房屋拆迁安置利益是涉案遗产房屋物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化形态。

  为此,回律师调取了2018年林女士与北京城市副中心某《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证明安置房系陈先生和林女士因宅基地拆迁所得,而三套安置房在拆迁时,林女士就已经分配给相应的拆迁利益。

  三套安置房虽未取得产权登记,但已由原告实际居住多年,回律师提出以“居住使用权”可先行确认,产权登记待后续办理。

  这是根据《民法典》有关“房地一体”原则,无论是安置房还是安置利益都是可期待的物权,不影响是遗产的本质。

  04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三套拆迁安置房分别由陈吉庆、陈吉兴、王大力与王小悦(继承陈吉花份额)居住使用,待可登记产权时予以办理。

  西城6号四合院老宅维持原居住格局,南北房由陈吉庆继承,西房南侧两间归陈吉兴,北侧两间归陈吉祥。

  05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06律师解读

  本案中出现了一个很多实务中会遇到的遗嘱,那就是共同遗嘱。共同遗嘱是夫妻双方基于同一意思表示对财产等事项作出的共同安排。

  本案中的陈先生和林女士写的遗嘱是共同遗嘱,该遗嘱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这表明双方在处分财产上有共同的意愿。能够体现出立遗嘱人的真实想法。

  虽然《民法典》没有直接关于共同遗嘱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遗嘱的效力认定有一定的原则和标准。

  法院在审查时,会重点关注遗嘱的书写人、书写情况以及相关财产的性质等方面。所以在缺乏直接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这些要素的完备性对于认定遗嘱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拆迁安置补偿中遗产界定的法律依据也是本案中的一个法律点。

  依据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和法律相关规定,准确界定陈先生和林女士的拆迁安置补偿中的遗产范围。明确各项补偿费用在法律上是否属于遗产范畴,以及在被安置人去世后的分配规则。

  在本案中安置房是否作为遗产需要考虑其性质、拆迁时状况和安置情况,通过对这些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合理主张当事人的权益。拆迁房、安置房等未办证房产,凭拆迁协议、居住事实等仍可主张权利。

  07案件总结

  本案在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上,遵循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在认定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按照遗嘱的内容对陈家夫妻俩的遗产份额进行了分配,这体现了法律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原则。

  由此看来,这类案件的背后,其实是亲情与利益的拉扯。很多老人本意良善,想以遗嘱安排平衡,避免纷争,却没想到遗嘱本身也可能成为战场。

  父母在时,总说“谁多分一点也无所谓”,可他们走后,兄弟姐妹之间的每一次眼神交流都可能暗藏计较。遗嘱原本是老两口“最后的安排”,却在现实面前,被不断拷问合法性和公平性。

  这场继承之争的意义,不仅在于法院最终还原了父母的真实意愿,更让我们看到:家庭财产规划不仅仅是法律文件的书写,更是一代人对下一代的信任托付。

  我们终将老去,也终将离开。留下什么样的房产、情感、规则与叮嘱,值得我们在生前好好安排,更值得子女在事后真心遵守。愿每一个“百年之后”,都不再有“兄弟成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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