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细则年老体弱定义

2024-01-26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网  作者:遗嘱见证律师  浏览:
法律术语一般有自己的特点和独特的功能,它需要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定性分析。很多人对“年老体弱”都有自己的理解,那《遗嘱公证细则》中“年老体弱”的定
法律术语一般有自己的特点和独特的功能,它需要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定性分析。很多人对“年老体弱”都有自己的理解,那《遗嘱公证细则》中“年老体弱”的定义是什么呢?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遗嘱公证细则年老体弱定义
根据《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对〈关于遗嘱公证能否因未录音或录像而被撤销的请示〉的复函》中第二条解释:考虑到《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宗旨和我国现阶段人民的生活水平、身体状况、精神状态等因素,该条第(一)项中的‘年老体弱’通常是指:年满七十岁以上且因身体虚弱影响其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的老人;该条第(二)项“危重伤病人”通常是指:因患严重疾病或受到严重身体伤害影响其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的伤病人。
二.拓展信息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老年人的年龄起点标准是60周岁。即凡年满6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属于老年人。有以下几点原因。我国目前人口平均寿命为70岁,但60岁后,体质已发生明显的变化,一般不再承担繁重的工作和重体力劳动。所以,60岁作为老年人的起点年龄,符合我国大多数人的身体状况。国际上发展中国家的标准为60岁,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因此采用60岁作为标准较为适宜。若你遇到继承相关法律问题,可以联系诵盈律所,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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